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第四 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366项:项目名称: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令第1号公布,国家宗教局令第9号修订)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宗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申书》 等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权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