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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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辖区内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
职权依据 | 【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宗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报告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