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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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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辖区内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职权依据

【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兵团民宗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报告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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