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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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 |
职权依据 | 【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0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科技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受理材料的完整性,组织专家对实验室环境设施检测,是否达到国家标准。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对实验动物许可证单位进行年检、抽检;对于不按法律法规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吊销其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