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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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
责任主体 | 兵团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收到审核意见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的给予许可;不符合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的送达书面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许可开展监督检查。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