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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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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审批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7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县(市)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下列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以及d 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成果;(二)1 : 5000 、1 : 1000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自治区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测绘成果。


       责任主体兵团国土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批准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成果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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