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令第6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批准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测量标志拆迁书面申请;(二)批准建设工程项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有关拆迁测量标志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审批决定,下达同意拆迁文书,(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批准决定,送达批准拆迁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拆迁、保护情况进行巡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