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农用地转用初审权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省级政府农用地转用初审权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应当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除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以外,按下列规定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乡(镇)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等设施建设和村民建住宅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备案;(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用地,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三)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地、州、市、县(市)的建设项目的用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公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申报应当提交的资料。 2.审核阶段: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定缴款金额和缴款时间。 3.决定阶段:作出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决定,并按期上缴国库。 4.监督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