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开垦国有荒地审核初审权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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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省级政府开垦国有荒地审核初审权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兵团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细则》(新兵发[2000]9号)。第二十七条: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开垦国有荒地应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一)一次性开垦荒地60公顷以下的,由师(局)批准;(二)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60公顷不足300公顷的,由师(局)审核后报兵团批准;(三)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30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由兵团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一次性开垦,是指用于同一项目、在同一宗土地上所进行的开垦。 |
责任主体 | 兵国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4.送达责任:按规定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和考评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