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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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和监理资质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组织专家组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监理资质审批申请材料并复核;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3.决定阶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和监理资质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准予认定的,制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和监理资质等级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