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乙、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丙级资质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组织专家组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丙级资质审批申请材料并复核;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3.决定阶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准予认定的,制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丙级资质等级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