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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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四条第一款: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4.送达责任:按规定告知项目申请单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和考评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