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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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第八条:对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工期的单位控制性工程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先行用地。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相关处室会审同意后,拟提出上会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4.送达责任:按规定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和考评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