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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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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职权依据

《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兵团人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所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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