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准设立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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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兵团(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准设立 |
职权依据 | 【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十条第二款“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收取申报材料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
备 注 | 兵团辖区内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