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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天山自然遗产地重大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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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天山自然遗产地重大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备案
      职权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条:在世界自然遗产地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对自然遗产地或者风景名胜区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后,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2011年11月21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73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在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可能对景观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或者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应当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已明确建设项目选址、布局与规模的,选址方案或者规划条件应当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收取申报材料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
4.事后监督阶段: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兵团辖区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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