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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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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十条第一款: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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