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家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之外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前的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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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除国家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之外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前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之外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并与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批准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成果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