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令第6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区的市、自治区直属县级市以及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向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州、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受理后,报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国测法字〔2006〕5号) 第三条第二款:下列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二)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三)其他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批准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成果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