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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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下放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须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