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兵直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受理部门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
服务对象 | 医疗机构 |
受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二楼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922 |
办理时限 | 确定受理后6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投诉电话 | 0991-2896648 |
设立依据 |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劳社发〔2000〕116号)。 |
受理条件 |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4.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能认真执行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以单位名义正式行文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陈述理由及条件;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3.执业许可证副本; 4.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镇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6.医院工作年度报表,疾病分类年度报表; 7.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8.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合格的证明材料;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1.申请: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材料审核:医疗保险处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受理,不符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3.现场核查:安排现场核查,提出建议名单; 4.审核确定: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5.审批公布:提交局领导审批后,下发文件公布。 |
事项名称 | 兵直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受理部门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
服务对象 | 零售药店 |
受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二楼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922 |
办理时限 | 确定受理后6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投诉电话 | 0991-2896648 |
设立依据 |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 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劳社发〔2000〕119号)。 |
受理条件 | 1.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与《营业执照》,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无假冒伪劣药品的销售行为; 3.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用房和仓储设施; 7.能认真执行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以单位名义正式行文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陈述理由及条件;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副本; 4.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5.药店地址路段示意图; 6.药店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7.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1.申请:药店提出申请; 2.材料审核:局医疗保险处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受理,不符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3.现场核查:安排现场核查,提出建议名单; 4.审核确定: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5.审批公布:提交局领导审批后,下发文件公布。 |
事项名称 | 因病和特殊工种退休审批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受理部门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
服务对象 | 单位 |
受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二楼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627 |
法定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投诉电话 | 0991-2896648 |
设立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3、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4.《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兵劳社薪险发〔2001〕15号)。 |
受理条件 | 职工符合国家和兵团规定的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职工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职工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 |
申请材料 | 1、职工原始档案及有关材料; 2、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申请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报告; 3、养老保险缴费期间的缴费证明。 |
办理程序 | 1、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团直属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2、局养老保险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的,业务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副处长复核,处长审核,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作出退休核准的决定;不齐全的,及时告知需要补全的资料。 |
事项名称 |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审批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受理部门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
服务对象 | 兵直企事业单位、各师驻乌鲁木齐单位 |
受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二楼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624、0991-2896616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5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投诉电话 | 0991-2896648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
受理条件 | 1、兵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各师驻乌鲁木齐单位(建工师、十二师除外);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 3、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需要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4、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1份(含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特殊工时的理由、具体岗位、涉及人数、保证职工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规定和用人单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等); 2、本单位工会组织意见(无工会组织的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意见); 3、工时申报涉及岗位职工代表签名(用工单位告知书及职工代表签名确认); 4、工时申报表;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上一次批文; 7、其他材料(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证明材料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
办理程序 | 1、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企业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补充的材料);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申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
事项名称 | 外国人在兵团就业许可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受理部门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 |
服务对象 | 兵直企业 |
受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二楼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923 |
办理时限 | 审批就业许可时间,20个工作日;申请就业证时间,1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投诉电话 | 0991-2896648 |
设立依据 |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外专发〔2004〕139号); 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受理条件 |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6、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 |
申请材料 | (一)需首先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1、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章程;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章程;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中外合资合同、章程;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2、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3、申请聘用外国人的意向书;4、拟聘用外国人的履历证明;5、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7、《外国人在兵团就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8、无犯罪记录证明;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用人单位取得人力社保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书后,获准在兵团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处领取职业签证入境,用人单位在外国申请人凭职业签证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及相关材料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提供材料为: 1、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章程;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章程; 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中外合资合同、章程;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2、劳动合同;3、本人的有效护照及有效的工作签证;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外国人在兵团就业登记表》;6、《外国人就业许可证》;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办理程序 |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需首先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用人单位取得人力社保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书后,获准在兵团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处领取职业签证入境,用人单位在外国申请人凭职业签证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人力社保部门申办《外国人就业证》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领流程: (一)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二)就业促进处审核申请材料,实地走访企业,考察企业聘用资格和岗位聘用外国人必要性;(三)根据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就业许可决定。《外国人就业证》申领流程:(一)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核申请材料;(三)根据申请材料作出是否签发外国人就业证决定。 |
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政许可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受理部门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 |
服务对象 | 兵直范围内职业介绍机构 |
受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二楼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204 |
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投诉电话 | 0991-2896648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受理条件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2、申请举办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3、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4、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5、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6、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自有场地300平方以上。7、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自有教学场地300平方以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8、招收住宿学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9、拟申请举办冠“兵团”字样的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3年以上;办学成绩突出、管理规范,近3年内未出现办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或年检合格)。 |
申请材料 | 1、申办报告(经办学所在地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原件)1份;2、按要求填写的《兵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举办者基本情况(原件)1份;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培训机构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5、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学校管理制度(原件)1份。 |
办理程序 | 1、申请方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兵团人社局提出申请; 2、兵团人社局组织专家评估; 3、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
事项名称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行政许可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受理部门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 |
服务对象 | 兵直事业单位 |
受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二楼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204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投诉电话 | 0991-2896648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第六十九条 |
受理条件 | 1、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 3、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 4、具有相应数量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员; 5、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6、具有进行信息统计、数据处理的专用设备、系统软件和专业人员; 7、承诺遵守鉴定工作规定。 |
申请材料 | 1、申请建立所(站)的报告原件1份;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表原件1份; 3、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用于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鉴定工作规章制度原件1份。 |
办理程序 |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2、报兵团职业能力鉴定中心初审,报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同意; 3、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
事项名称 | 职业中介机构经营行政许可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受理部门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 |
服务对象 | 兵直范围内职业介绍机构 |
受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二楼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923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投诉电话 | 0991-2896648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条 |
受理条件 | 1、有规范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pg电子官方网站试玩网的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 3、不少于五万元的注册资本; 4、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1、中介组织章程及有关工作制度电子文档、纸质(原件)1份; 2、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电子文档、纸质(原件和复印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电子文档、纸质(原件和复印件)1份; 4、验资证明电子文档、纸质(原件和复印件)1份; 5、专职人员的有关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社会表现情况及从业资格培训合格证明等)电子文档、纸质(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
办理程序 | 1、申请单位填写《兵团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申请书》; 2、申请单位提交相关的材料; 3、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实地考察,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
事项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受理部门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
服务对象 | 在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社会保险且驻乌鲁木齐地区的各类用人单位 |
受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二楼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616、0991-2996624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5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投诉电话 | 0991-2896648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3、《劳务派遣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 |
受理条件 | 1、兵直单位(指在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的且驻乌鲁木齐地区的各类用人单位); 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3、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单位盖章)。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企业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所需补正的内容);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事项名称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审批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受理部门 | 兵团外国专家局 |
服务对象 | 机关、企业、事业、社会组织 |
受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二楼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9403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投诉电话 | 0991-2896648 |
设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第三条 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的办法》(新兵办发〔2005〕91号)第二条第一款。 |
受理条件 |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兵团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兵团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兵团的企业(包括兵团控股的公司)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专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兵团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兵团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
申请材料 | 1.师级引智主管部门《关于办理xx国xx先生/女士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请示》。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3.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有中文翻译件)。 5.有效护照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聘请单位公章。 6.在本人所属国办理的无犯罪记录公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在本国居 住期间无犯罪记录,并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7.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8.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9.聘请渠道的说明。 10.如有家属随行,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夫妻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聘请单位公章;家属的有效护照复印件一份/人,并加盖公章。 |
办理程序 | 1.聘用单位进入网上申报系统注册、申报; 2.兵团直属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信息由兵团外国专家局审查和批准,其他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师级引智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3.申请信息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通知聘用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4.纸质申请材料收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5.审核纸质申请材料,20日内作出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6.办理、现场领取或送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事项名称 | 专科及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受理部门 | 兵团外国专家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
受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二楼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9403 |
法定办理时限 | 5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投诉电话 | 0991-2896648 |
设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家外专局、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 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10〕219号) 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下放“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外专发〔2013〕24号) |
受理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3、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5、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6、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
申请材料 | 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4、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
办理程序 | (1)申请:兵团直属的各类院校和单位直接向兵团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但需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师人事局提出申请。 提交给兵团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即:“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受理:a.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b.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c.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应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否则将视为同意)。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4)审批:国家外国专家局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a.申请材料不真实; b.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c.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
事项名称 | 公益性岗位(特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审批 |
事项性质 | 非行政许可 |
受理部门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 |
服务对象 | 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各师驻乌单位 |
受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二楼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204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投诉电话 | 0991-2896648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章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受理条件 |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含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体岗位、涉及人员); 2、拟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3、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企业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补充的材料);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申请公益性岗位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事项名称 |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 |
事项性质 | 非行政许可 |
受理部门 | 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各师、院校职改办,兵团各系列(专业)职改办 |
受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二楼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0468 |
法定办理时限 | 无 |
承诺办理时限 |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一个月内完成资格审批。考试取得资格的,须兵团人事考试中心提供合格人员名单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
收费情况 |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
投诉电话 | 0991-2896648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
受理条件 | 申报人员符合相关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申报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评审条件和“服务平台”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公示结果说明原件扫描文件。 2、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证明(聘用合同、聘书或聘用文件)原件扫描文件。 3、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成绩通知单(或免考审批表)、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免考审批表)和继续教育证书原件扫描文件。 4、近5年的考核表原件扫描文件。 5、各种获奖证书原件扫描文件。 6、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须由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建筑工程系列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填写《兵团工程(建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业绩及成果认定表》原件扫描文件。 7、任职期间业务工作总结(所述内容须经推荐单位认真核实后,由审核人签名并在每页加盖公章,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原件扫描文件。 8、发展规划、技术管理标准、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等原件1份(按照评审条件提供,须由推荐单位相关负责人对其应用范围、效果及申报人所起作用进行说明并签字,审核人签名并在每页加盖公章)。 9、论文、著作、教案。论文:扫描杂志封面、目录、论文;论著:扫描封面、扉页、序、目录、本人撰写内容(三页以内,能反映本人撰写,在说明中叙述本人撰写章节、字数);专著、译著:扫描封面、扉页、序、目录、撰写内容(三页以内,在说明中叙述撰写字数);教案:扫描近三年教案或听课记录,教案扫描:课程表、花名册、教学计划、内容扫描第1、2页或1满课时,中间2页或1满课时,末尾2页或1满课时。听课记录扫描:第1、2页,中间2页,末尾2页。 10、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1、《评审表》申报高级职称填写一式3份,申报中、初级职称填写一式2份,由“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单位人事负责人对内容进行审核,在每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逐级申报。 12、所提供的获奖证书、技术管理标准、论文、经济效益等业绩成果材料,均为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取得或完成的。 (二)通过考核认定取得资格者须提供申报材料及要求 1.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2份; 2.工作总结; 3.相关附件(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审核人签字并盖章)。 (三)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证书须提供申报材料 1.两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2.身份证原件。 3.各师、院校的原则上在本师、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申领。 |
办理程序 | (一)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流程 1、个人申报,填写相关信息,提供相关材料。 2、单位填写任职期满考核意见和单位推荐意见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人方可打印《评审表》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每页均需审核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3、团场政工办审核(并审核本团场范围内的申报人员原件)。 4、各师职改办审核(并审核师直单位申报材料原件)。 5、各系列职改办审核(并审核兵直单位申报材料原件)。 6、兵团职改办进行审核。 7、评委会评审。 8、公示。 9、批准。 (二)通过考核认定取得资格办事流程 1、通过考核认定取得资格者(兵直单位)每年3月、9月提交考核认定表、工作总结和相关附件; 2、经审核符合考核认定条件者,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者,职改办下发批准文件,颁发资格证。 (三)考试合格人员取得资格流程 1、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者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报名; 2、参加考试通过合格标准; 3、兵团职改办公布合格人员,并按照合格人员名单制作证书。 4、兵团职改办公布办证信息,申领人携带相关材料申领证书。 |
事项名称 | 外国专家证核发 |
事项性质 | 非行政许可 |
受理部门 | 兵团外国专家局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二楼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9403 |
法定办理时限 | 无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投诉电话 | 0991-2896648 |
设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实行外国专家证的通知》(外专发〔1994〕105号)第一条、第三条 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外国专家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6〕173号); 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2007〕238号)。 |
受理条件 | 1、经济技术类专家:应聘(邀)在兵团教育、科研、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管理及其他专业服务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2、文教类外国专家:应聘(邀)在兵团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
申请材料 | (一)首次《外国专家证》办理所需材料: 1.师级引智主管部门《关于办理xx国xx先生/女士外国专家证的请示》。 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3.合同原件。 4.有效护照和签证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聘请单位公章。 5.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6.健康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7.在本人所属国办理的无犯罪记录公证原件,证明其在本国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并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8.合同期内的保险,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基本医疗险和意外伤害险)。 9.外国专家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 10.如有家属随行,交验家属的有效护照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人、二寸照片1张/人;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夫妻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11.聘请经技专家的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特殊行业还需提供相关的执业许可证或其他材料。 12.申请经技专家的《外国专家证》时,提交单位对外国经技专家的聘书。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所需材料: 1.师级引智主管部门《关于办理xx国xx先生/女士外国专家证延期的请示》。 2.聘用单位及师级引智主管部门对专家的工作评估。 3.合同原件。 4.护照及签证复印件并加盖聘请单位公章。 5.健康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外国专家证。 7.合同期内的保险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基本医疗险和意外伤害险)。 (三)转聘专家办理《外国专家证》所需材料: 1.师级引智主管部门《关于转聘xx国xx先生/女士任教(任职)的请示》。 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3.合同原件。 4.有效护照和签证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5.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6.健康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7.合同期内的保险,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基本医疗险和意外伤害险)。 |
申请材料 | 8.外国专家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 9.如有家属随行,交验家属的有效护照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人、二寸照片1张/人;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夫妻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10.聘请经技专家的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特殊行业还需提供相关的执业许可证或其他材料。 11.申请经技专家的《外国专家证》时,提交单位对外国经技专家的聘书。 12.原聘用单位《外国文教专家或外籍专业人员推荐信》原件。 |
办理程序 | 1.聘用单位进入网上申报系统注册、申报; 2.兵团直属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信息由兵团外国专家局审查和批准,其他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师级引智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3.5个工作日内受理,材料不全的,发出补正告知; 4.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