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主体部门:兵团公安局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踏勘:需要踏勘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理窗口: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申请条件:
1、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有与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2)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3)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4)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5)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到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现场踏勘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核,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事项名称: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主体部门:兵团公安局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踏勘:需要踏勘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理窗口: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申请条件:
1、必须具备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培训服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有与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现场踏勘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核,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事项名称:接入国际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主体部门:兵团公安局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踏勘:不需要踏勘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理窗口: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
备案条件:辖区内的互联网接人服务单位、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联网单位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均为备案对象。以上单位凡服务器托管地与维护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必须同时向服务器托管地和维护地的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材料:(1)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1sp)、互联网数据中心(1dc)备案材料。(2)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icp)备案。(3)互联网联网单位备案。(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备案。(5)个人联网用户备案。(6)共同管辖的互联网单位的备案。
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到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相关报备材料。
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核,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