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
办理主体 |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
受理条件 |
兵团辖区内由兵团工信委管理(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活动。 |
申请材料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根据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情况,按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三种形式分类编制: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同时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一式五份并电子版),并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许可手续为后置条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信委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812 |
监督电话 |
0991-2896881 |
事项名称 |
兵团供电营业区划分申报审查 |
办理主体 |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依据 |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第5号令 ) |
受理条件 |
兵团范围内电力公司 |
申请材料 |
1.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2.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3.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4.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 5.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 6.注册资本; 7.售电价格及其依据; 8.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9.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验、调度、通信及交通运输装备; 10.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11.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12.其他认为必须的资料; 13.师工业管理部门审查书面请示文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信委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820 |
监督电话 |
0991-2896881 |
事项名称 |
专用汽车、摩托车等生产项目核准、备案 |
办理主体 |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审批类型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行使依据 |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第1条第2款。 |
受理条件 |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有关要求兵团范围内企业。 |
申请材料 |
(一)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 2.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发动机和主要总成、系统、电子控制单元的产品来源;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生产(营业)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合资、合作者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国籍。外方在华投资情况及经营业绩。本投资项目中外各方股份比例,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合资期限,国际、国内采购计划和发动机及主要总成、部件的配套规划。 4.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5.专用汽车项目环评、能评批复文件,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需新征用土地的,出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 6.产品涉及技术引进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合同。 7.自筹资金出具资金落实证明,贷款出具银行承诺文件。 8.项目单位对核准报告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声明。 9.专用汽车、摩托车等生产项目核准备案核准请示文件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需同时报送纸制件4份和扫描件(pdf格式电子文档)光盘一份。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信委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0795 |
监督电话 |
0991-2896881 |
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项目核准、备案 |
办理主体 |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审批类型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行使依据 |
工信部、发改委<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联产业〔2009〕第48号公告)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信部公告2014年第22号) |
受理条件 |
已取得项目环评、能评批复文件,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需新征用土地的,出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 |
申请材料 |
(一)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备案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乳制品、葡萄酒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 2.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生产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情况;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生产(营业)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 3.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4. 乳制品生产项目环评、能评批复文件,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需新征用土地的,出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 5.产品涉及技术引进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合同。 6.自筹资金出具资金落实证明,贷款出具银行承诺文件。 7.项目单位对备案报告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葡萄酒生产企业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 9.外商投资乳制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办理。 10.核准备案请示文件及《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报告》需同时报送纸制件4份和扫描件(pdf格式电子文档)光盘一份。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信委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0795 |
监督电话 |
0991-2896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