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核准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主体部门 | 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0491 | |
法律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条 | |||
申请条件 |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 |||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 ||||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 ||||
4、有必要的场所。 | ||||
所需材料 |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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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办理流程 | 第一步: | |||
申请人到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取示范文本及所需要件。 | ||||
第二步: | ||||
申请人备齐材料后,直接到兵团行政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内容及标准。 | ||||
第三步: | ||||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审核。 | ||||
第四步: | ||||
根据申请材料和要求,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事项名称 | 图书、音像制品出版计划审批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主体部门 | 兵团新闻出版局 |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496 |
法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二十条 | ||
申请资格 | 出版单位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成立,且年检合格。 | ||
所需材料 | 出版单位每月3日至5日(周末顺延)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选题申报系统上报出版社发稿和出书计划上报表电子版本,同时上报6份纸介质选题上报表、三级论证表(必须标上与上报表序号对应的编号,以备查找),以及需要审读选题的审读意见。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办理流程 |
第一步:申请单位到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兵团文广局、新闻出版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转兵团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处初审。 第三步:经兵团新闻出版局领导审批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步: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后,下达给申请单位。 |
事项名称 | 图书出版印刷委托审批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主体部门 | 兵团新闻出版局 |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6496 |
法律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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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出版单位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成立,且年检合格。 | ||
提交材料 |
1.接受兵团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应提交出版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和受委托印刷企业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2.接受兵团出版单位出疆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应提交经出版单位主管行政部门备案盖章和出版单位、受委托印刷企业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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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办理流程 |
第一步:申请单位到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兵团文广局、新闻出版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转兵团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处初审。 第三步:经兵团新闻出版局领导审批后,下达给出版单位。 |
事项名称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核发 |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主体部门 | 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
法定期限 | 12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1-2890924 | |||||
法律依据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 |||||||
申请条件 |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在编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培训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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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申领、换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出具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函。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岗位、姓名、性别、职务、文化程度、出生年月)及执法依据并报送纸质文本和用excel输入的电子文本各1份。 (三)《数码相片采集表》的电子文本。 (四)单位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五)执法人员的学历证明及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和规章培训合格的证明。 (六)被委托执法的单位还应提供委托执法的《委托书》。 (七)对换证、遗失补办的,要附上旧执法证,或在当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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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领、换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程序: (一)师市文化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向市文广局提出申领、核发,由师市文广局审核同意后,向兵团文广局申领、核发。 (二)团场(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向本级政府文化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文化部门初审后报市文广局审核,师市文广局审核同意后,向兵团文广局申领、核发。 (三)师市文广局在收到兵团文广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3个工作日发还给申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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