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1998〕16号) |
办理条件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时间未超过三年;初步设计报告内的任务、规模、投资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相一致。 |
申请材料 | 1.要求审查的上报文。 2.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报告10套(枢纽工程需报地质报告单行本5套、概算单行本2套;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需附相关专题报告)。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
办理程序 |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2.受理后,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受托单位审查后将审查意见报兵力水利局。 3.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951、2890252、2890288 |
事项名称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 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 第31号) |
办理条件 | 符合流域规划、防洪规划;已编制水工程设计报告;相关第三方意见 。 |
申请材料 |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相关材料)、文件或专题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 3、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10套,对只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水工程,提供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报告10套;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5、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批。 3.局领导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951、2890252、2890288 |
事项名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五十三条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七条 |
办理条件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国家、自治区、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保持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达到主体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6、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
申请材料 | 1、项目所在师水利局书面上报兵团水利局申请审批报告一式2份(文头、文号、事由、内容、行文单位及日期应齐全);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式12份,电子文档1份; 3、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批。 3.局领导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227 |
事项名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七条;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年第16号令,水利部2005年第24号令修改);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 |
办理条件 |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监理报告、评估报告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复核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
申请材料 | 1、建设项目所在师水利局上报兵团水利局申请验收的文件两份;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两份;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两份; 4、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两份; 5、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两份;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批。 3.局领导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办理期限 | 兵团水利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兵团水利局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227 |
事项名称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 |
办理条件 |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2.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相关流域、区域规划;3.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水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准确、可信;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
申请材料 |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2套,其他材料2套): 1.建设项目业主对建设项目请求审查的文件; 2.兵团有关部门签署的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 3.有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环评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批。 3.局领导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227 |
事项名称 | 兵团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兵水建管〔2010〕99号) |
办理条件 |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 |
申请材料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有关人员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检测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8.检测单位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9.近3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有关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工师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兵团水利局; (五)兵团水利局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理由。 |
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6642 |
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
办理条件 | 建设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
申请材料 |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业主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请求审查的申请; 2.有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告。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批。 3.局领导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6642 |
事项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
办理条件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对河道防洪、河势稳定、河水水质构成影响;不妨碍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及其日常管理工作;有影响的,能够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解决。 |
申请材料 |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规定办理。 4.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5.作出许可决定。 |
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6642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7号令)第十一条 |
办理条件 |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有与pg电子官方网站试玩网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
申请材料 |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5.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7.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 3.申请人要求听证的,按规定办理。 4.作出许可决定。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6400 2896919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办理条件 |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符合合理开发、节约、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
申请材料 |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15套,其他材料2套): 1.建设项目业主对建设项目请求审查的文件; 2.兵团有关部门签署的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 3.有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建设项目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满3年,建设项目未动工的,必须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规定办理。 4.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5.作出许可决定。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6400 2896919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行业用水定额的审核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七条。 |
办理条件 | 申请审核的用水定额适应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 |
申请材料 |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规定办理。 4.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5.作出许可决定。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6400 2896919 |
事项名称 | 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大审查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
办理条件 | 用水额度适应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 |
申请材料 | 1.建设项目业主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向兵团水利局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有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规定办理。 4.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5.作出许可决定。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6400 2896919 |
事项名称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办理条件 | 城市建设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方案; 4、防洪影响报告及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行业专家组织对报告的审查意见; 5、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 6.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7.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4.作出许可决定。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350 |
事项名称 |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权限内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
办理条件 | 工程建设方案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 |
申请材料 | 1.填堵、占用、拆毁、废除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申请文件; 2.填堵、占用、拆毁、废除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和补偿措施(报批稿,要求具有国家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单位编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4.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 5.填堵、占用、拆毁、废除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在报批稿之后); 6.如影响第三者水事权益的,须提交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附在报批稿之后,协议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 7.水利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4.作出许可决定。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350 |
事项名称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 |
办理条件 |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4.作出许可决定。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350 |
事项名称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验收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 |
办理条件 | 蓄滞洪区内避洪设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及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5.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意见书。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4.作出许可决定。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350 |
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河道采砂)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 |
办理条件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对河道防洪、河势稳定、河水水质构成影响;不妨碍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及其日常管理工作;有影响的,能够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解决。 |
申请材料 |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规定办理。 4.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5.作出许可决定。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6400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第46号)第四条 |
办理条件 |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申请材料 | 1.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2份; 2. 法人代码证或身份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资质单位水质检验报告、亲本证明等及其复印件各1份。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 3.作出许可决定。 |
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594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审批与发放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三条 |
办理条件 | 兵团辖区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机动和非机动渔业船舶 |
申请材料 | 1、船舶所有权的合法证明;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申请表; 4、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 5、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2份); 6、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7、船用柴油机说明书。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作出许可决定。 |
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594 |
事项名称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10项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 |
办理条件 | 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 |
申请材料 | 1.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原件2份);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一式5份)(编制机构一般要求具有乙级以上资质); 3.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意见(2份); 4.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原件1份)。 5.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
办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审核,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作出许可决定。 |
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6642 |
事项名称 | 水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第四条 |
办理条件 | 1.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农业部下达的项目批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书。 2.农业项目应具备农林专业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民用项目应具备建筑工程或其他专业相对应的乙级(含)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3.新建项目在新征土地上建设的项目,在工程设计之前应先委托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地质勘察,以便为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
申请材料 | 1.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农业部下达的项目批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书。 2.农业项目应具备农林专业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民用项目应具备建筑工程或其他专业相对应的乙级(含)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3.新建项目在新征土地上建设的项目,在工程设计之前应先委托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地质勘察,以便为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
办理程序 | 1.项目申报单位持上述材料报兵团行政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 2.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将受理后的材料及时转头相关处室。 3.项目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初审合格的项目初步设计,经详细评审后出具评审报告。 4.初步设计评审合格后,由兵团水利局下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并上报农业部渔业渔政局。 |
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594 |
事项名称 | 渔业行政执法证的审批与发放 |
受理机构 | 兵团水利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渔政(督)〔2010〕11号)第四条 |
办理条件 | 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岗专职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或分管相关工作; 2、掌握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具有相应工作经验; 3、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4、初次申领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
申请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申领(换领)审批表》2份。 |
办理程序 | 1.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申领(换领)审批表》2份。 2.水利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申领(换领)审批表》的完整、准确、真实性审查。 3.由水利局主管渔业领导核准,符合发放条件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 4.由水产渔政处将兵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的发证情况进行整理,上报农业部渔业渔政局备案,并建立持证人员信息数据库。 |
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991-28905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