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国土资源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588号) |
审批条件 | 1.依法由兵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兵团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商兵团发改委后批准先行用地。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已经通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已经批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经完成;建设项目先行用地范围已完成勘测定界,并已经兵师国土资源局验收;建设单位已落实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资金,并按规定拨付指定帐户。 |
审批程序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后,由局相关处室进行会审,会审无异议,提请局务会审定。 3.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兵团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 |
需提交的资料 | 1.师国土资源局和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先行用地的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文件。 4.师国土资源局关于先行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说明(需附:被征地单位同意先行用地的证明或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建设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被征地职工、农户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动工前发放土地补偿费的承诺)。 5.标明单体工程先行用地位置、范围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
完成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城市(镇)、团场分批次用地审查 |
审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主体部门 | 兵团国土资源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588号) |
审批条件 | 1.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兵团批准。 2.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用地项目确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方案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兵团批准。 以上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
审批程序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后,由局相关处室进行会审,会审无异议,提请局务会审定。 3.形成审查报告报兵团批准。 4.向师(市)开具新增费缴款通知书。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兵团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 |
需提交的 资料 | 1.师(市)向兵团呈报申请批次用地的文件(pdf格式)。 2.师国土资源局关于批次用地的审查意见(pdf格式)。 3.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数据库表)。 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数据库表)。 5.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数据库表、excl表)。 |
完成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查 |
审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主体部门 | 兵团国土资源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588号) |
审批条件 | 1.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其中由国务院、兵团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2.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国有未利用地的,师或兵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师的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以上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
审批程序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后,由局相关处室进行会审,会审无异议,提请局务会审定。 3.形成审查报告报兵团批准。 4.向师(市)开具新增费缴款通知书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兵团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 |
需提交的 资料 | 1.师(市)向兵团呈报申请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文件(pdf格式)。 2.师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pdf格式)。 3.建设用地申请表(数据库表)。 4.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数据库表)。 5.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pdf格式)。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pdf格式)。 7.可行批准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pdf格式)。 8.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数据库表)。 9.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数据库表、excl表)。 |
完成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上市公司、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查 |
审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主体部门 | 兵团国土资源局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
审批条件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兵团批准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的,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兵团国土资源局审核,土地估价报告报兵团土地管理局备案。 |
审批程序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后,由局相关处室进行会审,会审无异议,提请局务会审定。 3.形成审查报告报兵团批准。 4.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兵团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 |
需提交的资料 | 1.申请核准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文件。 2.改制批准文件。 3.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的批准文件。 4.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涉及土地的基本类型、宗地、面积及相应的处置总体方案等)。 5.企业改制方案。 |
完成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国土资源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
审批条件 | 1.线性工程等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团场、连队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跨团场的项目用地,由各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兵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2.跨师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兵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
审批程序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后,由局相关处室进行会审,会审无异议,提请局务会审定。 3.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兵团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 |
需提交的资料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请示。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师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相关图件。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师(市)、团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 |
审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主体部门 | 兵团国土资源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主席令第28号) |
审批条件 | 1.师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兵团审查。 2.新建市、团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师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兵团审查。 |
审批程序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后,由局相关处室进行会审。 3.组织兵团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查后提请规划领导小组审议,向兵团出具审查意见。 4.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兵团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 |
需提交的资料 | 1.师(市)向兵团申请规划审批的请示。 2.师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的论证意见。 3.师(市)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 4.规划文本、说明、图件和专题研究。 5.其他相关材料。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兵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审查 |
审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主体部门 | 兵团国土资源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主席令第28号) |
审批条件 |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必须修改规划的。 2.经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兵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未列入规划的。 3.由于不可抗力(如灾毁耕地)等因素的出现,需要改变规划的。 4.上级规划依法修改后,需要对下级规划做出相应修改的。 |
审批程序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后,由局相关处室进行会审,会审无异议,提请局务会审定。 3.向兵团出具审查意见。 4.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兵团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 |
需提交的资料 | 1.师向兵团申请规划调整(修改)的请示(涉及团场的,附团场向师申请规划调整(修改)的请示)。 2.涉及规划调整(修改)项目的相关立项文件。 3.涉及规划调整(修改)项目的预审文件。 4.涉及规划调整(修改)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 5.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对项目所在地用地结构和布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社会经济效益、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 6.师国土资源局对规划调整(修改)的审查意见及规划修改说明。 7. 规划调整(修改)方案。 8. 规划修改方案听证纪要。 9.涉及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还需附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方式与数量的补充(补划基本农田)方案。 10.调整(修改)前、后的规划图(标注调整(修改)位置,盖章)。 11.变更至上一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调整<修改>位置,盖章)。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一次性开发国有荒地6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审查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国土资源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主席令第28号) |
审批条件 | 一次性开发国有荒地6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将国有荒地变为耕地、园地、林地、人工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
审批程序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后,由局相关处室进行会审,会审无异议,提请局务会审定。 3.向兵团出具审查意见 4.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在兵团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 |
需提交的资料 | 1.师向兵团申请国有荒地开发的请示。 2.荒地开发单位请示及《国有荒地开发呈报表》。 3.有关部门对拟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 4.师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5.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 6.标有拟开发荒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比例尺)。 7.标有拟开发荒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比例尺不大于1:2.5万)。 8.荒地开发规划图(1:1万比例尺)。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国土资源局 |
法律依据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592号) |
审批条件 |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 |
审批程序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后,由局相关处室及专家评审,会审无异议,提请局务会审定。 3.出具审核意见。 |
需提交的资料 | 1.师国土局出具的土地复垦方案初审意见。 2.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及图件。 |
完成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批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国土资源局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
审批条件 | 一、办理事由及有关要求:分为规划范围内、外两种情况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定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阶段办理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手续。 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已办理压覆矿资源储量预登记的,不在办理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由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工地前,到兵团国土资源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即能源交通水利等点、片、线类工程),在预审阶段办理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手续。 二、评估方须具有乙级以上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可编写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审批程序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全的要求补正)。 2.受理后,兵团国土资源局在自治区专家库范围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生产(包括修改、复核)。 3.兵团国土资源局矿管处提出业务初审意见,送有关业务处室会审。 4.兵团国土资源局汇总各处室会审意见和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提交至局务会审查。 5.作出是否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或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
需提交的 资料 |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查询申请”的复函。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文本、附图并垫资文档)。 3.涉及矿区范围重叠的,要有与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压覆的补偿协议。 4.建设项目所在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初审意见。 5.发改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