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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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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97)第86号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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