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97)第86号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