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利用公路边沟灌溉农田、排放污物、污染公路、损坏公路、影响公路畅通、倾倒垃圾、冰雪、放牧牲畜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利用公路边沟灌溉农田、排放污物、污染公路、损坏公路、影响公路畅通、倾倒垃圾、冰雪、放牧牲畜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97)第86号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有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利用公路边沟灌溉农田、排放污物、污染公路、损坏公路、影响公路畅通、倾倒垃圾、冰雪、放牧牲畜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