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质量超限未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质量超限未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97)第86号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质量超限未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