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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权限内收费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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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兵团权限内收费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审核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年8月28日 主席令第19号)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13年10月1日实施)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审核责任: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期限和回收投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收费标准。

       备    注 经兵团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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