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权限内收费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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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兵团权限内收费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年8月28日 主席令第19号)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审核责任: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期限和回收投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收费标准。 |
备 注 | 经兵团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